紀法知識小課堂 | 組織紀律常見問題⑯

時間:2023/5/27 12:00:39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8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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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課打擊報復行為與壓制批評、檢舉、控告行為有何區(qū)別?


      所謂的壓制批評、檢舉、控告,主要是指對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等進行各種形式的阻撓、刁難或者扣壓材料的行為。所謂的打擊報復,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利用職權直接或者間接損害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二是沒有利用職權而是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二者都是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打擊報復比起壓制批評、檢舉、控告性質(zhì)更為惡劣。因此,《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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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課打擊報復行為與報復陷害罪如何區(qū)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是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缎谭ā返诙傥迨臈l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條文規(guī)定來看,打擊報復行為與報復陷害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報復所針對的對象都是批評人、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都是采取一定的手段,讓批評人、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置于不利的位置或人身、精神受到脅迫、傷害等。但打擊報復違紀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存在著重大區(qū)別:(1)《刑法》中的報復陷害罪是特殊主體犯罪,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條例規(guī)定的打擊報復行為對主體則沒有特殊要求。(2)《刑法》規(guī)定的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必須采取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的方法,而條例規(guī)定的打擊報復行為則包括但不限于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還包括采取其他與職務行為無關的打擊報復方式。(3)《刑法》規(guī)定,報復陷害的對象只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而條例規(guī)定的打擊報復行為的對象則包括了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4)兩種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刑法》規(guī)定的報復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依據(jù)憲法等國家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等,條例規(guī)定的打擊報復行為所侵犯的是黨員所享有的黨員權利。因此,兩種行為的處理方式也截然不同,黨員有打擊報復行為的直接依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黨紀處分。但黨員如果有《刑法》所規(guī)定的報復陷害行為,則要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關于紀法銜接的規(guī)定予以黨紀處分,而不能適用第七十九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