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工作紀律常見問題④
時間:2023/9/7 9:17:19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6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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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如何區(qū)分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于表面行為與通過營造聲勢撈取政治資本行為?
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行為,指在推進地方、部門和單位經(jīng)濟社會改革發(fā)展的各項工作中,好大喜功,注重形式,不重實效,不深入具體,漂浮在表面,熱衷于熱熱鬧鬧,在輿論宣傳上制造聲勢,大搞華而不實的表面文章,以博取領導和群眾的關注和稱贊。這是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典型表現(xiàn)之一,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通過為自己營造聲勢撈取政治資本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具體表現(xiàn)為相互之間通過互通款曲、相互提攜、利益輸送、站臺助威等撈取政治資本。所謂的“政治資本”,是指一個人參加革命工作的資歷和所具備的一定的政治條件。有些人往往把這些條件作為向組織討價還價牟取個人利益的憑借,從而實現(xiàn)其政治上的野心和陰謀。這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八課如何區(qū)分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行為與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行為?
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行為,是指對中央和上級重要會議部署、重要政策文件,單純采取召開會議的形式口頭落實,只轉發(fā)文件的形式紙面落實,而在實際工作中卻沒有采取有針對性的舉措、行動,導致上級決策部署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得不到正確貫徹落實。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行為,是指因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chǎn)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黨的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主要特征是對上級決策部署,應付了事,沒有真正貫徹落實,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這是工作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典型表現(xiàn)之一。后者主要特征是在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中,因為疏忽大意或者不負責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導致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chǎn)造成較大損失,在主觀上是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的,都是黨的紀律不允許的,都要予以嚴肅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