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樟:潔己愛民青天之稱
人物簡介
李廷樟(1801-1878),字榕峰,清代廣西郁林陸川人。道光十八年(1838)戊戌科進士出身。歷任廣東禹城、掖縣知縣,咸豐八年(1858)任山西沁州知州,升平陽知府,道光年間,任山東鄉(xiāng)試考試官,同治年間,任湖南按察使布政使和湖南鄉(xiāng)試外監(jiān)考試官。體恤黎民百姓,善政累累,得到民眾的愛戴,所至有青天太爺之稱。后退居鄉(xiāng)里,屢殲巨寇。
穩(wěn)重端莊
李廷樟三十七歲中進士,隨后被委任為廣東禹城縣令。道光二十一年(1841),李星沅時任兩廣總督,他在去廣東視察時到禹城見到李廷樟,在他的《李星沅日記》中記載了對李廷樟的印象。他認為李廷樟“人老實,無滑氣”,舉止穩(wěn)重,神色端莊,但是目光炯炯,具遠見卓識,且對時政有自己的見解。李星沅給予李廷樟不錯的評價。
為民著想
又有新絳縣志記載,李廷樟于咸豐十年(1860)到新絳做知府,說他是“潔己愛民”,潔身自好,愛惜治下百姓。他到任伊始,發(fā)現(xiàn)胥吏通過討保的方法向民眾勒索錢物以獲利。李廷樟對此非常不滿,隨即下令革除官府的這項陋規(guī)民眾在討保之時,胥吏不準再勒索錢物,否則將對胥吏加以查辦。同時在李廷樟來新絳縣之前,征收賦稅的損耗數(shù)目沒有定量,完全憑借官府隨意而定。而李廷樟到任以后,則讓這種損耗由原來的九三銀降為三五銀,減輕了百姓的負擔,并且立碑定為制度,以后將遵照執(zhí)行不再朝令夕改,極大地安穩(wěn)民心。針對當時捻軍的禍患還沒有完全清除,為保地方百姓的平安,他積極帶領訓練民兵,修葺破損的城墻,后來捻軍來侵犯,新絳縣的百姓憑借著堅固的城墻擊退了捻軍,獲得了安寧。
拒收賄賂
同冶九年(1870)七月二十四日湖南巡撫劉岷在上奏的奏章中,記載了李廷樟拒收賄賂的事。當時的湖南知縣李廷誥向湖南按察使的李廷樟行賄,希望求得空缺下來的官職,被李廷樟訓斥并趕了出去。同時李廷樟將此事上報朝廷希望將李廷浩撤職,以懲戒同僚,革除時弊。而李廷誥在被撤職后并沒有返回原籍反省自己,而是仍逗留在省府衙門,希望把行賄的銀票要回來,實在是目無法紀。朝廷因此將李廷誥發(fā)配到軍臺做信差為國家效力作為懲戒,并且永遠不準再以各種方式官復原職。
后輩楷模
李廷樟在做湖南按察使將要退休之時,后為湖南巡撫的陳寶箴剛剛到湖南,曾經作為晚輩后生拜見過李廷樟。那是同治九年( 1870) ,李廷樟已經是六十九歲了。第二年,李廷樟退休還鄉(xiāng),陳寶箴作文以送別。在陳寶能的印象里,李廷樟是個溫柔敦厚的儒家思想的身體力行者,不僅將儒家語錄書寫在條幅上懸掛,而且舉止穩(wěn)重端方,神色嚴肅但不乏溫和,一望而令陳寶箴折服。陳寶箴歷數(shù)了李廷樟為政的嚴謹勤奮,說他辦案事無巨細,一定是親力親為,謹慎處理,兢兢業(yè)業(yè),勤于政事,力求辦案準確無誤,不冤枉好人,也絕不放過罪犯。公務之余李廷樟還努力鉆研法律法規(guī)和斷案之法好學不倦,以自身的努力和勤謹為后學同僚樹立了榜樣。
退位讓賢
同治十年(1871),李廷樟向朝廷請辭歸鄉(xiāng)。他希望以自己的退休,讓位給更多賢良能干的年輕人,“人臣以勇于任事為忠,如公(李廷樟)則以勇退為忠”,任上兢兢業(yè)業(yè),離開則急流勇退。他離開的時候,同僚和治下士民紛紛感嘆惋惜,卻沒有辦法挽留他。李廷樟離開之日,同僚士民皆趕去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