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其目的是防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擾亂黨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影響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項目立項審批的正常有序報批,政府獎勵表彰的公開公正公平,甚至誘發(fā)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但是絕不是說,黨委政府和黨員領導干部對公共事務管理活動可以不管不問,不作為。我們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人民服務,黨的領導是全方位的,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從事的工作都與公共管理事務相關,都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各級黨委政府及黨員領導干部有責任有義務積極主動領導、參與、協(xié)調(diào)、推動各項公共管理事務,按照依法有序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各項公共管理事務活動。對黨員領導干部領導、參與、協(xié)調(diào)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正常工作行為不能視作干預和插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
一般來說,權力的濫用總是有緣由的。在執(zhí)紀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guī)干預插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從中謀取利益。有的是為本人或親屬謀取利益,如有的公共事務管理活動與這些黨員領導干部本身或親屬有直接關系,他們能夠從中受益,通過干預插手獲得政府獎勵、資金支持等。干預插手本身就是變相的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對這種行為應當依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十七條規(guī)定追究紀律責任。有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請托干預插手項目的立項評審,使不符合條件的項目獲得立項,從而收取他人給予的財物。對這類行為,不以《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因其已經(jīng)涉嫌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黨紀處分應當依照 《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四章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是為自己親友的營利活動謀利,則構成違規(guī)為親屬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經(jīng)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應當依照《覺紀處分條例》 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