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以借用名義變相收受賄賂”,是指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借用的名義變相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財物的范圍包括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車輛、房屋、電腦、手機等。以借為名的變相受賄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常常不易查處,給違紀違法人員帶來了僥幸心理,在賄賂案件中也比較常見。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認定以借用名義受賄時,不能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xù)以及房屋、汽車等物品是否變更權屬登記,應注意考慮以下七個方面的因素:(1) 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借用事由。(2)款項、財物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jīng)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在執(zhí)紀執(zhí)法實踐中,即使不構成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規(guī)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同樣也要追究黨紀責任。
一般來說,黨員干部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沒有挪用、拆借公款,僅是將個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給有實際借款需要的人,并與之按照當?shù)爻R娎蕵藴驶蛘邍曳稍试S范圍內(nèi)的利益標準,約定借款利息,這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實行的資金借貸行為,屬于民事合同法的調(diào)整范圍,是正常的民間借貨行為。但是,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便利,以“借貨”為名,獲取不當回報的,則是違反紀律的。比如,借款方明明沒有資金需求,為了與黨員干部拉關系,向黨員干部借款并給予利息回報;或者雖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給予黨員干部明顯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報,甚至遠超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或者黨員干部用非法資金進行民間借貨,等等。這些行為則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有的涉嫌違法犯罪。因此,在實踐中,必須嚴格區(qū)分有關行為性質(zhì),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應當依照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黨紀責任。同時,考慮到黨員干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參與民問借貨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甚至會引起群眾對黨員干部行使公權力的懷疑,廣大黨員干部要合法投資理財,慎重參與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