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公民有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但是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并且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才能進行。黨員是具有特殊政治使命組織中的一員,必須遵守嚴格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普通公民能夠做的事,黨員并不一定能夠做。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黨員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未經組織批準不得參加任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包括合法的集會、游行、示威。如果參加了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更是嚴重違紀行為,會受到黨紀嚴懲。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這里所講的“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一般是指合法的活動。這些活動對普通公民來說是可以依法舉行的,但是對于黨員來說,需要承擔更多的義務,首要的就是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向組織請示、報告,獲得批準后方可參加。如果是非法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黨員則不能參加,即使向黨組織請示,黨組織也不能批準其參加。因此,黨員參加非法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有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規(guī)定行為,需要受到法律懲罰的,應當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