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組織審查,顧名思義,一般來說應指發(fā)生在組織審查期間的對抗行為。這個組織審查期間并不是從決定立案審查開始的,一般應當從組織開始對其進行初核或者函詢、談話時起算,比如組織決定初核后,被審查人察覺并與相關行賄人串供,轉移贓款,應當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在特殊情況下,在組織審查之前也可以構成對抗組織行為,如因與自己有關聯(lián)的人員被組織調(diào)查,害怕受到牽連,而采取各種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贓物的行為。這些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fā)現(xiàn)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在本質上也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執(zhí)紀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多數(shù)情況下是有其他違紀行為在先,行為人是為逃避組織對其他違紀行為的查處,采取各種對抗手段,從而又構成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但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也可能單獨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如某個黨員本身并沒有違紀行為,但為幫助其他違紀黨員逃避組織查處,從而千方百計銷毀證據(jù)材料,向組織提供虛假證明,妨礙組織審查,對這種行為則可能單獨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如果黨員有其他違紀行為,同時又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