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定性處理在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問題

時間:2022/11/3 15:24:03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858次

分享到:

【打印】 【關閉】

精準定性處理在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問題

     【監(jiān)督執(zhí)紀要點】

       認定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關鍵是準確界定私人會所。黨員干部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等活動安排的,屬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紀律條款,應依照處分較重、最能體現(xiàn)行為性質的條款定性處理。如果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等非組織活動甚至違法行為的,不僅要認定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問題,還要對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認定。對黨員干部出入具有私人會所性質場所的,一般不宜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違反有關規(guī)定出入私人會所”相關條款處理,可考慮適用第九十二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等相關條款處理。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私營企業(yè)主王某將其位于某小區(qū)的私人住宅裝修后,作為不對公眾開放、只為其生意伙伴及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等特定人群提供餐飲休閑服務的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接待場所。2018年上半年至2018年中秋節(jié)前后,某市人社局黨組書記、局長劉某先后4次在該場所接受王某組織的宴請,相關費用4000元均由王某承擔。最終,劉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違紀錢款予以收繳。

      【定性量紀】

       本案中,對劉某違紀行為的認定,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

       據查,劉某先后4次接受王某在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組織的宴請,飯菜、酒水等費用均由王某承擔,消費共計4000元,就餐前后劉某未支付任何費用。雖未發(fā)現(xiàn)劉某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王某及其經營的企業(yè)謀取利益或提供便利等問題,但王某企業(yè)業(yè)務范圍與劉某職權緊密相關,存在影響其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可能。

       二是在“一桌餐”場所吃喝,存在規(guī)避監(jiān)督的主觀故意。

       據王某自述,其“一桌餐”場所主要用于“招待生意伙伴或個別領導干部喝茶、吃飯、喝酒”,“領導干部愿意來我這兒,也就是圖個說話方便、隨意自在,時間上也比較自由。外面的飯店人多,又什么人都有,沒有來我這里舒服”。劉某也承認,選擇在該場所就餐,主要是因為“每次就是我們幾個朋友,比較方便,不像外面的飯店人來人往惹人注意”,“不可能有陌生人進去”。綜上,劉某存在規(guī)避監(jiān)督的主觀故意,應從嚴查處,引導黨員領導干部牢固樹立主動接受監(jiān)督和約束的自覺。

       本案在處理時,考慮到劉某身為黨政機關部門“一把手”,身處關鍵崗位、肩負關鍵職責,卻頂風違紀,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在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應從嚴處理。鑒于其積極配合紀律審查,如實說明本人違紀事實,依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等規(guī)定,作出上述處理。

      【以案釋義】

      通過上述案例,對實踐中有關重點疑點問題進行辨析釋義,以澄清模糊認識,準確把握實質,精準定性處理。

       一是對私人會所或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應如何把握?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查辦相關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經常在私人會所或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搞吃喝聚會,甚至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嚴重影響黨風政風,帶壞了社會風氣,群眾反映強烈。針對這一問題,2013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fā)《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干部作出“不出入私人會所”的承諾。2014年5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fā)《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明確指出,“黨員領導干部不出入私人會所是指,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出入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

       在監(jiān)督執(zhí)紀實踐中,判斷是否屬于私人會所,不限于改變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等場所,不以是否高檔、花費多少來區(qū)分,還要結合是否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是否不對外開放、只對少數特定人員開放等情況,綜合研判、實事求是精準認定。特別是對人為規(guī)避監(jiān)督,費盡心機變換場所名稱和外在形式,用于向特定對象提供餐飲、娛樂活動,以實現(xiàn)感情投資、利益勾兌、拉幫結伙的意圖,由此出現(xiàn)的一些變相的、隱蔽性較強的接待場所,可視情認定為私人會所或者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黨員干部出入上述場所,如果場所屬于私人會所的,應認定為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處理。如果場所難以認定為私人會所但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可根據行為人的其他違紀情形認定違規(guī)行為,如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等相關條款作出處理,出入具有私人會所性質場所作為量紀情形予以考量。需要注意的是,認定私人會所,應把握黨員干部出入私人會所的違規(guī)性與危害性,不能簡單機械地認為凡是不對外開放的場所就一定是私人會所。現(xiàn)實中,一些餐飲、娛樂等場所,如單位內部食堂,雖然不對外開放、主要供少數人使用,但往往是出于工作考慮或管理因素,一般不宜認定為私人會所或者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

       實踐中,一些單位、企業(yè)或個人將高檔小區(qū)住宅、別墅等改造為不對外公開營業(yè)、僅為少數特定人員提供餐飲娛樂服務的場所,一般在同一時間段內只接待一批次客人,此類場所被稱為“一桌餐”場所。有的“一桌餐”不是簡單的吃喝問題,容易滋生請吃吃請、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四風”和腐敗問題,形成官商各取所需的“小圈子”,可認定為私人會所;有的可認定為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聚餐形式上類似“一桌餐”,但沒有違規(guī)情形的,在監(jiān)督執(zhí)紀實踐中應實事求是把握,防止泛化傾向。  

       二是對黨員干部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問題應如何定性把握?

       私人會所只對少數人開放,具有隱蔽屬性,組織和群眾難以監(jiān)督,容易滋生“四風”甚至腐敗問題,黨員干部出入此類場所危害極大。因此,相關規(guī)定明確,黨員干部不能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黨員干部除開展監(jiān)督檢查、執(zhí)法檢查等因公需要出入外,無論是否花費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均不得出入該類場所。

       鑒于私人會所一般都具有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功能,黨員干部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在場所內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或者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或者違規(guī)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屬于競合情形,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紀律條款,應適用處分較重、最能體現(xiàn)行為性質的條款定性處理。其中,宴請或者其他活動安排由管理和服務對象私款支付的,應適用處分較重、最能體現(xiàn)行為性質的條款,即《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同時具有接受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的情節(jié)。宴請或者其他活動安排由公款支付的,應適用處分較重的條款,即《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處理,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問題,其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的情節(jié)在量紀時應予考量。

       此外,如果黨員領導干部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在場所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等非組織活動,或者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或者出現(xiàn)賭博、嫖娼等行為的,屬于同時存在多個違紀行為,不僅要認定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還要對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認定。(作者:山西省紀委監(jiān)委黨風政風監(jiān)督室、案件審理室)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