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生活紀律常見問題③

時間:2023/10/13 8:37:57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7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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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黨員醉酒之后尋釁叫罵、撒潑打鬧會受到黨紀處分嗎?

      酒后撒潑打鬧、胡作非為是當前社會上存在比較多的丑陋現(xiàn)象,時不時會被網(wǎng)絡拉上頭條或者直播,造成數(shù)以萬計網(wǎng)民圍觀?;蛟S普通公民酒后丟丑行為,只是接受社會輿論和道德的評價,但是作為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有此行為,就不僅僅是一般的接受道德評價的問題,而是違反了黨的生活紀律,極有可能受到黨紀責任追究。根據(jù)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所謂的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是指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在公眾場所作出不適當或不恰當?shù)男袨?,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者違背了社會善良的風俗、倫理和道德觀念,造成了不良影響。這里之所以強調是 “公共場所”,就是為了與私人私密場所相區(qū)別,體現(xiàn)黨紀對黨員個人生活的約束重在關注其在社會公共場所的行為,而不是介入到黨員個人私生活的全部領域。黨紀同樣是尊重和保護黨員個人正當隱私的。公共場所是公共大眾工作、學習、交易、通行、文化娛樂的場所,自然需要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環(huán)境。黨員干部如果醉酒之后在公共場所尋釁用事、撒潑打鬧、大喊大叫、脫衣甩帽等,必然會引起廣大群眾和網(wǎng)絡、媒體負面反映,給行為人自身名譽、行為人所在的組織和單位,造成負面的影響,或者損害黨和政府的聲譽。顯然,這就符合《黨紀處分條例》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追究黨紀責任。黨章要求,黨員有義務在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每一個黨員干部,都要牢記自己的身份,自覺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自覺約束在公共場所的行為,自覺維護黨員干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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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黨員家中親屬去世能大辦喪事,修豪華墓地嗎?

      按照有關規(guī)定,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文明治喪,簡辦喪事,樹立時代風尚。要在殯儀館或合適場所集中辦理喪事活動,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在居民區(qū)、城區(qū)街道、公共場所搭建靈棚。采用佩戴黑紗白花、播放哀樂、發(fā)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覺抵制迷信低俗活動。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黨員、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喪機構,不召開追悼會。舉行遺體送別儀式的,要嚴格控制規(guī)模,力求節(jié)約簡樸。對于逝者生前有喪事從簡愿望或要求的,家屬、親友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嚴禁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喪事活動中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嚴禁借機收斂錢財。要積極主動宣傳殯葬改革,加強對親屬、朋友和周圍群眾的教育引導,及時勸阻不良治喪行為,自覺抵制陳規(guī)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動,倡導文明新風。因此,黨員、干部有親屬去世時,要文明節(jié)儉辦喪事,不能大操大辦喪事或借機斂財,不能違規(guī)占地建墓,尤其不能建造大墳墓、活人墓,不準在火葬區(qū)搞土葬。違反規(guī)定的,應當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要嚴肅追究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