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工作紀律常見問題⑫
時間:2023/9/28 16:48:07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6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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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課如何區(qū)分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秘密事項與泄密罪、竊密罪的界限?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秘密事項行為,是指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行為。這是《黨紀處分條例》按照紀法分開后,針對當前在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工作中容易出現(xiàn)跑風漏氣、以權謀私的問題設定的處分條款。這里尚未公開的事項或應當保密的內容,一般是指黨組織的內部正在進行的事務和辦理的事項,這些應當保密的事項和內容,多是過程性、臨時性,還上升不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秘密、機密、絕密事項的范疇或者尚未按照規(guī)定定密,但仍然需要保密,不能泄露擴散。而刑法規(guī)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這里的秘密是指“國家秘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規(guī)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于國家秘密。其具體的保密范圍、保密程度,則由各機關、各單位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及該法相關規(guī)定具體劃定。如果黨員干部泄露、擴散或打探、竊取的黨組織尚未公開的事項或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構成保密法規(guī)定的內容或者《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黨紀處分則需要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第二十四課如何區(qū)分正常保管涉密材料與私自留存涉密材料的界限?
黨員干部在工作中,都會或多或少地接觸到一些涉密的材料,或者掌握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的尚未公開的事項,對這些事項和資料,黨員干部應當嚴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規(guī)定和要求,進行存放和管理,不得隨意泄露、擴散和私自留存。所謂的“私自留存”,是指未經組織批準,不是工作需要,而擅自個人留存,包括私自違規(guī)復印機密以上文件,對反映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材料不登記存檔,擅自留存干部考察材料、擅自復印巡視巡察談話記錄等。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紀律責任。每一個黨員必須把遵守保密紀律,嚴格按保密制度辦事,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作為自己的神圣職責,不允許以任何借口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對違反規(guī)定的黨員,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如果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