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guī)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黨紀責任。從廣義上講,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也屬于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但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即在2003年的《黨紀處分條例》規(guī)定中,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按貪污處理。2015年和2018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為體現紀法分開,刪去了相關內容。刪去了與法律重復的內容,不等于黨紀就不再追究責任。在執(zhí)紀執(zhí)法實踐中,對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在性質認定上仍然屬于貪污行為,黨紀處分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公租房、廉租房屬于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公租房、廉租房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條件,不得騙租。承租之后也不得轉租、出借、毀損。《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guī)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黨紀責任。盡管條文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騙租轉租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如何處理。但是,我們認為,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總體上來說屬于國家分配保障性住房的類型,由國家或集體投入資金提供支持,并不屬于公民個人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房產,騙租轉租行為同樣侵犯國家和集體利益。因此,對黨員有騙租、轉租公租房、廉租房行為,首先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糾正,并嚴格遵守一定時期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廉租房的限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條給予黨紀處分。